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企業管理需要,提高企業管理水平,規范典當經營行為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特制訂本規則。 第二條 典當是遵循平等、自愿、誠信、互利的原則,由典當人將其動產、財產權利質押或者將不動產抵押給典當行,交一定比例的費用,取得一定的典當金額,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交利息,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典當款與利息及綜合費,贖回典當物的行為。 第三條 典當對象和范圍:凡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籍貫、職業,因經營上、生產上、生活上資金的需要,以屬于個人私有或共有的動產與不動產均可辦理典當,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:1、喪失行為能力、精神疾病患者;2、典當物所有權不清;3、典當物來路不明;4、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;5、易燃、易爆、劇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器皿;6、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物品;7、典當物價值不滿人民幣100元。 第四條 典當管理,典當人將其擁有的動產與不動產,向典當行辦理質押、抵押時,應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證與質押、抵押物的相關資料,經查驗有效后方可受理。 第五條 典當評估,受理的典當物必須經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作價(典當物需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,所需費用由典當人承擔)。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典當物的典當金額、當金利率、典當期限及綜合費用。 第六條 典當簽約。當票是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主要依據,經辦當票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當票內容,包括典當人姓名、住址、聯系電話、身份證號碼;當物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質量;估價金額、典當金額;利率、綜合費率和典當期限,并請典當人閱讀當票須知。必要時就當票內容以外的事項補充訂立合同,當票或合同應經雙方簽章。 第七條 當物保管。典當物由專職保管人員保管,當物封袋入庫,典當人應在當物封袋口簽字,房產抵押要求當戶購買保險,以明責任,保管員收到典當經辦人交來的典當物時,應認真核對,并按規定辦理驗入庫手續,同時應對典當人與典當物保密,不得擅自動用典當的質、抵押物。 第八條 典當回贖。典當人回贖典當物,應在典當期屆滿五日內回贖,回贖須憑當票與典當人的合法身份證件辦理。 第九條 典當息費。典當的息、費收取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。繳交息費期限,規定一個月繳交一次(即當入日開始至30天),逾期繳交除按規定收取息費外每日加收典當金額的5‰的滯納金。 第十條 典當展期。典當人在典當期限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五天內,經雙方同意可續當,期限最長為3個月,續當期限自前一次典當期限屆滿日算起,續當時,典當人應結清前當期的息、費。 第十一條 絕當。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,當戶應當在五日內贖當或者續當,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。 第十二條 當票遺失。當票系有價憑證,典當人應妥善保管,倘若遺失,典當人應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,經辦人員應作掛失記錄,補辦當票需交納手續費10元,憑典當人合法身份證件辦理,未辦理掛失手續或掛失前被他人冒領,典當行概不負責。 第十三條 絕當處理。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,由典當行按有關規定進行拍賣,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和典當款及息費后,剩余部分退還典當人,不足部分向典當人追索,典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,典當行自行作價變賣處理,損溢自負。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,按有關法律、法規處理。 第十四條 由于本公司對典當物保管不善,造成典當物損失,本公司按典當款估價金額的120%進行賠償,遇有不可抗力導致典當物損毀的,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。 第十五條 本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相抵觸的,按有關法律、法規進行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長沙市萬事達典當行有限公司。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二OO七年五月十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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